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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常熟市大洋化纤有限公司 涤纶加工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81第023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常熟市大洋化纤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常熟市大洋化纤有限公司涤纶加工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常熟市常福街道锦州路18号。建设内容:租赁厂房10686.12平方米,搬迁同时技术改造,淘汰整经机等设备15台,购置经编机、挤出机、定型机等设备15台,改进涤纶加工工艺,不新增纺织产能。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常熟市常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徐一飞,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73532*********47)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工艺废水排放。本项目喷丝板清洗废水经沉淀池过滤沉淀后回用、不得外排;冷却水、旋流塔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常熟市虞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能源用电、天然气,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纺丝废气、定型废气、燃烧废气一起经一套旋流塔+静电净化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有效消声、隔声、防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油剂桶、废油等各类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其它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本项目以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相关要求。 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苏环控[97]122号文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建设单位应按环评报告所述的企业自行监测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熟市大洋化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302262065A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查东辉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9-23
许可截止日期 2029-09-22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