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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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辐准字评〔2024〕3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苏州220kV阳万2K32线14#~24#/柏万2L56线13#~22#段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许可内容如下: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详见《报告表》): 一、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张家港市德积街道和大新镇境内。工程内容为:本项目建设2回220kV线路,线路路径总长为2.88km,其中新建同塔双回架空线路路径长2.43km,恢复现状同塔双回架空线路路径长0.23km,新立杆塔10基;新建双回电缆线路路径长0.22km;拆除同塔双回架空线路路径长2.3km,拆除杆塔9基。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规程,优化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应符合项目所涉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的要求,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跨越施工场地、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剥离的地表土壤单独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三)运行期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对处于输电边导线两侧工频电场大于4000V/m(离地高度1.5米)或磁感应强度大于100μT范围内居民住宅必须全部拆迁。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建设单位须做好与输变电工程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取得公众对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产生纠纷。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你单位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本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8421594480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司小庆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9-10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