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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苏州尤科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智能充电桩、机器人精密钣金件技术 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81第022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州尤科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苏州尤科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充电桩、机器人精密钣金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常熟市梅李镇钢城路18号。建设内容:购置喷粉、印刷等设备,增加喷粉、印刷工艺,现有产能不变,年产智能充电桩0.85万套,机器人精密钣金1013万件。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刘艳蕾,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003512320293)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工艺废水和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2、本项目能源用电、天然气,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固化、印刷和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一根 15 米高的 P1 排气筒排放;喷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旋风+脉冲滤芯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经水喷淋处理后通过 15m 高 P2 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水喷淋处理后通过 15m 高 P3 排气筒排放。本项目P1 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39-2022)表1标准,P2 、P3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标准,企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39-2022)表3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 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有效消声、隔声、防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尤科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MA1Y519W9L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徐菊锋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9-02
许可截止日期 2029-09-0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