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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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附件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及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苏环水评估[2024]2号),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一、常熟市滨江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实施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需新建尾水入河排污口,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规定,对该项目排污口设置进行了论证,并通过了专家评审。二、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位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33号。扩建工程建成后,全厂设计工业污水处理能力为3万t/d,尾水排放总规模1095万t/a。新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朱堰塘与兴港路交叉处附近,朱堰塘西岸,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20°58'45.70",北纬31°44'57.84",尾水经朱堰塘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三、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建成后,入河排污口排放尾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B标准,总氮排放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C标准;氟化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其他未列明因子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3和表4标准。入河排污口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超过:COD438吨,氨氮32.85吨,总磷3.285吨,总氮131.4吨。四、你单位对污水处理厂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接管废水和排放尾水水质水量,对接管废水中污染物特异因子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强废污水监测,杜绝事故排放。五、入河排污口应按规范建设并按规定安装水量计量设施和水质在线监测仪,并服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度。六、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