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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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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苏州市排水有限公司苏州市福星污水处理厂原位扩容改造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许可〔2024〕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单位报送的苏州市福星污水处理厂原位扩容改造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附件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及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苏环水评估[2024]7号),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一、苏州市排水有限公司拟实施苏州市福星污水处理厂原位扩容改造工程,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规定,对该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了论证,并通过了专家评审。二、苏州市福星污水处理厂原位扩容改造工程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为22万t/d,尾水排放总规模8030万t/a。尾水由原九曲港和友新河再生水排放口排放,并利用原有尾水湿地工程进一步净化排放的尾水。九曲港和友新河再生水排放口排水规模均为11万t/d,合计排水规模22万t/d。九曲港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20°35′3.94″,北纬31°16′8.34″;友新河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20°35′5.06″,北纬31°16′20.75″。保留原位于京杭大运河上的入河排污口作为防洪应急排放通道,该排污口正常情况不得使用。三、苏州市福星污水处理厂原位扩容改造工程建成后,尾水排放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委办发[2018]77号)》中的《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B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等排放限值。入河排污口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 九曲港入河排污口COD1204.5吨,氨氮60.225吨,总磷12.045吨,总氮401.5吨;友新河入河排污口COD1204.5吨,氨氮60.225吨,总磷12.045吨,总氮401.5吨。四、你单位对污水处理厂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接管废水和排放尾水水质水量,对接管废水中污染物特异因子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强废污水监测,杜绝事故排放。五、入河排污口应按规范建设并按规定安装水量计量设施和水质在线监测仪,并服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度。六、建设单位应编制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规划并尽早实施,提高区域中水回用率。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排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6841456139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410321**********34
法人姓名 丁永伟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8-26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