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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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5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59号 关于准予吴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码头 涉京杭运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吴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吴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码头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3月10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59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吴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码头位于吴江区太湖新城524国道东侧,京杭运河西岸,云龙大桥北侧1700m处,占用頔塘河道岸线(控制利用区)200m、陆域管理范围1860m2,未占用水域。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 二、码头呈顺岸式布置,设置3个500吨级码头泊位。码头前沿岸线拐点坐标(CGCS2000平面坐标系,下同)见下表。 点位 X Y 备注 A 3445379.149 563800.894 B 3445268.810 563842.011 C 3445259.138 563864.092 D 3445175.247 563869.305 E 3445175.149 563867.429 F 3444997.528 563846.788 码头涉河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驳岸、固定式吊机3台、配电房、垃圾房。 1.驳岸。码头驳岸为重力式混凝土结构,新建防洪墙顶高程5.26m(镇江吴淞基面高程,下同);码头后方陆域以524国道作为区域防洪屏障,高程为6.00-6.50m。 2.吊机。码头前沿共设置3台固定吊机,吊机基座为钢筋砼结构,基座均紧邻河口线,高程均为6.00m,尺寸分别为3.00*3.50m、3.00*3.00m、3.00*3.00m。 3.垃圾房、配电房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河道管理范围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情况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见下表: 名称 尺寸(m) 占用管理范围面积(m2) 坐标 X Y 备注 吊机1基座 3*3.5 10.5 3445342.762 563810.152 中心点 吊机2基座 3*3 9 3445292.095 563828.071 中心点 吊机3基座 3*3 9 3445257.723 563858.406 中心点 配电房 (部分占用) 5.5*62 9 3445219.400 563853.791 四点 坐标 3445209.286 563855.988 3445220.347 563858.118 3445210.583 563860.108 垃圾房 2.5*5.0 12.5 3445378.239 563796.809 四点 坐标 3445378.674 563799.230 3445374.278 563800.890 3445373.564 563798.553 共计 50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江区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码头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河道。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设立堆场,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吴江区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2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18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18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64166254R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5**********12
法人姓名 陈福康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3-18
许可截止日期 2042-03-1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