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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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35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356号 关于准予苏州立基~环湖110千伏线路 工程跨越张家港河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立基~环湖11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张家港河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0月2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356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该涉河线路工程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相石路相石公路桥南侧14m处,以架空线路方式跨越张家港河,与河道中心线夹角为78°,在河道东、西两岸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建设两基杆塔A34、A35,两基杆塔间垂弧最低点高程为21.3m(1985国家高程,下同),涉河跨越段长约187m,该涉河线路工程建设参数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架设工期约1个月。 杆塔编号 杆塔中心坐标 杆塔顶高程 (m) 灌注桩杆塔基础 杆塔基础边缘距河口线垂直距离(m) 桩径 (m) 桩长 (m) 桩底高程 (m) A34 X=3417975.82 Y=40650674.897 41.4 1.6 12.0 -9.6 64.78 A35 X=3417790.499 Y=40650648.361 40.9 1.6 12.0 -10.1 73.10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昆山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昆山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昆山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昆山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昆山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834754538H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420106**********59
法人姓名 蔡榕
许可决定日期 2021-10-29
许可截止日期 2024-10-28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