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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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1〕356号
关于准予苏州立基~环湖110千伏线路
工程跨越张家港河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立基~环湖11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张家港河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0月2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356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该涉河线路工程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相石路相石公路桥南侧14m处,以架空线路方式跨越张家港河,与河道中心线夹角为78°,在河道东、西两岸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建设两基杆塔A34、A35,两基杆塔间垂弧最低点高程为21.3m(1985国家高程,下同),涉河跨越段长约187m,该涉河线路工程建设参数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架设工期约1个月。
杆塔编号 杆塔中心坐标 杆塔顶高程
(m) 灌注桩杆塔基础 杆塔基础边缘距河口线垂直距离(m)
桩径
(m) 桩长
(m) 桩底高程
(m)
A34 X=3417975.82
Y=40650674.897 41.4 1.6 12.0 -9.6 64.78
A35 X=3417790.499
Y=40650648.361 40.9 1.6 12.0 -10.1 73.10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昆山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昆山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昆山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昆山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昆山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