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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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金庭水质净化厂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附件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及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苏环水评估[2024]4号),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一、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拟实施金庭水质净化厂扩建工程,需扩建尾水入河排污口,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规定,对该项目排污口设置进行了论证,并通过了专家评审。二、金庭水质净化厂扩建工程位于吴中区金庭镇林屋路西侧,双庆路南侧,现状厂区西北侧。金庭水质净化厂扩建工程建成后,全厂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为2万t/d,尾水排放总规模720万t/a。扩建现有入河排污口位于原一期厂区南侧大包围外江河(即战备江)北岸,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20°19'11.0873",北纬31° 7'43.9309",尾水经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大包围外江河。三、金庭水质净化厂扩建工程建成后,全厂尾水排放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委办发[2018]77号)》中的《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 A标准等排放限值。入河排污口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超过:COD219吨,氨氮10.95吨,总磷2.19吨,总氮73吨。四、你单位对水质净化厂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接管废水和排放尾水水质水量,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强废污水监测,杜绝事故排放。五、入河排污口应按规范建设并按规定安装水量计量设施和水质在线监测仪,并服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度。六、建设单位应编制水质净化厂中水回用规划并尽早实施,提高区域中水回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