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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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江苏智瑞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建精密新能源及半导体零部件智能制造及 研发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81第018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江苏智瑞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智瑞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精密新能源及半导体零部件智能制造及研发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常熟支塘镇工业园区孟泾路以南,常生路以北。建设内容:年研发生产新能源汽配系统零部件120万套,半导体设备零部件5.5万件,智能自动化设备270台,智能工业机器人270台。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顾晓华,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00350932021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废水排放;本项目碱喷淋塔废水、清洗废液、废碱液/水、废酸液/水(不含N)进综合污水处理站3#处理后再进入蒸发器4#处理后回用;浓水进入蒸发器4#处理后回用;废酸液/水(含N)进含氮废水预处理设施1#处理后再进综合污水处理站3#处理后再进入蒸发器4#处理后回用;着色废液/水、封孔废液/水含重金属废液经过重金属预处理设施2#后回用。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常熟市八字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能源用电、天然气,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TA001”处理后通过29m高DA001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和烘干产生的废气经一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TA003”处理后通过29m高DA003排气筒排放;碱洗槽废气采用双侧槽边吸风+顶吸罩收集后引入到 1 套“碱洗塔”TA004 处理后经29m高 DA004 排气筒排放,酸洗槽废气经收集后引入到1 套“碱洗塔”TA004处理后经 29m 高 DA004 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由 29m 高 DA005 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9m 高 DA002 排气筒排放;油雾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废气、喷砂废气分别经湿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车间外无组织排放。本项目A001:注塑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 、 甲苯 、 乙苯 )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标准; DA003:调漆、喷漆和烘干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 1 标准; DA004:硫酸雾、硝酸雾(以 NOx 计)、碱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 5 标准; DA005: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19)表1 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标准,无组织废气(丙烯腈、硫酸雾、NOx、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标准,无组织废气(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中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气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智瑞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MAC922GPX3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姜学军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7-19
许可截止日期 2029-07-18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