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查询
返回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4〕6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4〕62号 关于准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长漾幸福河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基本项目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长漾幸福河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6月14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震泽镇、七都镇,所在区域涉及水土流失易发区。现同意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重新报本局批准; (二)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 (三)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四)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纳入主体监理一并开展,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方案实施情况,并抄送吴江区水务局; (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验收鉴定书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六)在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局审批; (七)项目建设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到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三、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费84895.2元(计征面积70746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详见附件)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撤销2023年12月21日《关于准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长漾幸福河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苏市水务许可〔2023〕281)关于“本项目现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15628.16元”的规定。 附件:1.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长漾幸福河湖建设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2.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市级)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庄俊杰 联系电话:0512-65245996/1801567679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 信 号:zjjiqmz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6月18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6月18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基本项目建设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584E838284299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5**********12
法人姓名 蒋建荣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6-18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