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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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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欣晟发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扩建计算机、汽车散热零部件生产项目 (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81第014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欣晟发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欣晟发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扩建计算机、汽车散热零部件生产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常熟市董浜镇安平路8号。建设内容:年增产电脑散热零部件2100 万套、电脑散热模组 300 万套、汽车零部件 550 万套。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顾晓华,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00350932021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不得有含氮、磷生产工艺废水排放。本项目清洗线2产生的清洗废水经过厂区污水水处理装置(低温蒸发装置)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压铸废水、成型废水、清洗废水、水帘废水、水喷淋废水、喷枪清洗废水、地面冲洗水、制纯水浓水经过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接管至常熟市董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本项目能源用电、天然气,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1#厂房成型产生的废气与熔化烟尘、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经过 1 套喷淋+离心式油雾分离器+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 根15m高DA009排气筒排放;3#厂房成型产生的废气经过 1 套离心式油雾分离器+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熔化工序产生的烟尘经过 1 套喷淋塔处理后与压铸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通过 1 根 15 米高 DA001 的排气筒达标排放;调漆、喷漆、喷漆固化产生的废气通过 2 套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 根15m高排气筒 DA006、DA007 排放;研磨后烘干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过1 根15米高DA008 的排气筒达标排放。喷粉废气经过 2 套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15m高DA003、 DA004 排气筒排放;喷粉固化产生的废气通 2 套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处理后的喷粉废气一起分别通过 2 根 15m 高DA003、DA004 排气筒排放;印刷、网印废气经过 1 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成型(塑胶)、回焊废气经过 1 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高DA002 排气筒排放;喷砂抛丸废气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打磨抛光废气经过设备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金属成型、印刷、机加工、回焊过程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 3 标准;塑胶成型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标准;调漆、喷漆、喷粉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废气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表 1 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 1 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欣晟发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MA21N83LXR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王悦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5-14
许可截止日期 2029-05-13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