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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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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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核准字评〔2024]1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苏州弘慈血液病医院有限公司PET-CT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吴中区吴东路1339号苏州弘慈血液病医院有限公司主楼一层。苏州弘慈血液病医院有限公司将主楼一楼门诊大厅南侧区域改建核医学科,配置1台 PET/CT(最大管电压140kV,最大管电流1000mA,属Ⅲ类射线装置),使用放射性核素18F用于显像诊断,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04×107Bq,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均应定期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功能区域布置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成后的核医学工作场所人流、物流的方向标识清晰,落实人流、物流路径规划,不得交叉污染。 (四)做好放射性废水衰变池和专用管道的防腐、防渗、耐酸碱腐蚀,放射性废水排放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中相关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按照要求暂存,贮存期结束且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标准后,按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本项目辐射防护屏蔽落实设计要求,辐射防护效果需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联锁装置、工作指示灯、辐射警示标识等辐射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六)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辐射环境监测1~2次。 (七)按时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局申办环保相关手续,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及时到我局办理审批手续。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吴中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你单位收到批复后需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如你单位涉及其它非辐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弘慈血液病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1MXDAJ33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陈益明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4-29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