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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苏州飞托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不锈钢无缝钢管加工技术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81第012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州飞托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苏州飞托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无缝钢管加工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专项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工业园长盛路29号(一厂区)、长盛路18号(二厂区)。建设内容:购置电解生产线、氩弧焊机、压力机、电化学去毛刺设备、渗碳设备、盘拉机、精轧机、包覆机、拉拔机、光亮退火炉、车床、加工中心、滚丝机、线切割、清洗机、抛光机、激光打标机、锯床等主要生产设备385台套,干燥机等辅助设备71台套,改进不锈钢无缝钢管生产工艺,不新增产能,年产管配件500万件,阀门200万件。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道博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顾余,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73532*********28)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不得有含氮、磷生产工艺废水排放。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常熟市辛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能源用电,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电解抛光产生的硫酸雾,钝化产生的氮氧化物、氟化物经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P2排气筒排放;包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和氯化氢以及清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P3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4m高的P4排气筒排放。冷拔/冷轧、机加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钝化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氟化物;电解抛光工序产生的硫酸雾,包覆、清洗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计、氯乙烯、氯化氢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氟化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 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食堂油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大型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有效消声、隔声、防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飞托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7658996955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郑明淑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4-24
许可截止日期 2029-04-23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