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苏市水务许可〔2019〕515-1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从
宝带西路石湖大桥下、江南运河西岸
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单位提出取用石湖大桥下、江南运河西岸地表水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515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本项目取水用于环卫机械化保洁。同意你单位在宝带西路石湖大桥下、江南运河西岸的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20°35′15.78",北纬31°15′48.68"),年取水量13.52万立方米,最大取水流量0.008立方米/秒。
二、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用水基本全部蒸发下渗损耗,产生部分废水随道路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少量进入城市雨水管网。
三、你单位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接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节水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
四、项目发证及日常监督管理由苏州市水务局负责。
五、本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24日
抄送: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