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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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4〕23号
关于准予江苏中穗粮油有限公司
码头工程涉白茆塘建设方案的
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中穗粮油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码头工程涉白茆塘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2月2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4〕第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常熟市支塘镇,白茆塘S342省道桥上游1.1km右岸。码头占用庙泾河岸线112m,占用庙泾河管理范围560 m2。挡墙工程占用白茆塘岸线114m,属控制利用区,占用白茆塘水域169.8 m2;占用庙泾河岸线234.5m,占用庙泾河水域147.5 m2。通过岸线调整补偿水域面积4468.1 m2,满足占补平衡要求。现准予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向监管单位报送施工方案;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
(三)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常熟市水务局;
(五)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遇防汛等问题,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常熟市水务局监管。
四、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常熟市水务局组织。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江苏中穗粮油有限公司码头工程涉白茆塘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戴潘宁
联系电话:0512-65245996/1536532989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抄送:常熟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3月1日印发
电子邮箱:*********************
微信号:hdglc_d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