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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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2〕106号
关于准予昆山市花园路改造工程城北环桥
涉张家港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鹿达畅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昆山市花园路(江浦路~水秀路)改造工程城北环桥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5月1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06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昆山市花园路(江浦路~水秀路)改造工程位于昆山市高新区(玉山镇),西起江浦路,东至水秀路,跨越张家港河城北环桥需拆除重建。城北环桥工程占用张家港岸线108.01m(其中东岸39.46m,西岸68.55m),为岸线保留区,占用张家港管理范围3223.26m2,占用水域面积79.08m2,通过岸线调整补偿水域面积86.19m2。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昆山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昆山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昆山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昆山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昆山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5月27日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5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