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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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准予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二期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4〕2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4〕20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二期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城投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二期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2月4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4〕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所在区域属水土流失易发区。现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重新报本局批准;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 (三)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四)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局审批;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到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三、本项目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该项目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相城区水务局监管。 附件: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二期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庄俊杰 联系电话:0512-65245996/180567679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 信 号:zjjiqmz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2月7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相城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2月7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城投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768274121X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1028**********1X
法人姓名 许诚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2-07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