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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千灯火炬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附件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及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苏环水评估[2023]8号),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一、昆山千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拟实施千灯火炬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需扩建尾水入河排污口,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规定,对该项目排污口设置进行了论证,并通过了专家评审。二、千灯火炬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位于千灯镇民营开发区七浦西路南侧。扩建工程建成后,全厂设计工业污水处理能力为2.4万t/d(其中化工废水独立处理装置能力2000t/d),尾水排放总规模876万t/a。在现有入河排污口位置进行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千灯浦与吴淞江交叉口西侧340米处,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20°59′37.226″,北纬31°17′25.541″,尾水经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吴淞江。三、千灯火炬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建成后,入河排污口尾水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2标准,其他未规定的指标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规定的更严标准。入河排污口主要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超过:COD438吨,氨氮35.04吨,总磷4.38吨,总氮105.12吨。四、你单位对污水处理厂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接管废水和排放尾水水质水量,对接管废水中污染物特异因子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强废污水监测,杜绝事故排放。五、入河排污口应按规范建设并按规定安装水量计量设施和水质在线监测仪,并服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度。六、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