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查询
返回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高铁新城快速路连接线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07第002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1.强化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在该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环评文件和批复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将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概算。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施工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和制度,编制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设立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优化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场所,严格划定施工范围,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干扰。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控制施工方案,采用环境影响较小的设备。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按《报告表》要求妥善处理,严禁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4.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等相关要求。强化施工管理,注意控制施工扬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大风天气作业;施工区在材料堆场、作业区设置围挡、覆盖,加强日常洒水降尘,设置运输车辆洗车设施,工程建材及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表面覆盖。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及《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 5.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必要时采取适当临时隔声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禁止夜间(22:00次日06:00)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夜间作业证明并公示后方可进行,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落实《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道路全线铺设低噪路面,加强道路两侧绿化隔离带建设。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噪声防治措施,加强交通管理,对沿线噪声敏感点进行跟踪监测,预留部分资金,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6.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施工期产生的废油(900-210-08)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开挖弃土按照《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要求由施工单位运送至指定弃渣厂合理处置,同时应加强运输环节的环保控制措施。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防范环境风险; 8.按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9.施工过程中如遇土壤、底泥污染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0.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11.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将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之中。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项目如涉及核与辐射内容应按规定另行报批。 九、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交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346357816Y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王长松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2-07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