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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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苏州睿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网联汽车转向核心部件滚珠丝杆生产研发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07第001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二、根据你单位委托苏州市东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程鑫,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63532*********0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1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5.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相城区内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一)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生活污水污染物:废水量≤400/400,COD≤0.16/0.16,SS≤0.10/0.10,TN≤0.018/0.018,NH3-N≤0.014/0.014,TP≤0.0024/0.0024;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0.002/0.002。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七、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 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项目如涉及核与辐射内容应按规定另行报批。 十、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睿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MABQQ52GXP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郭振洲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1-31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