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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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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19〕52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19〕525号 关于准予常熟滨江热力有限公司支塘线建设复管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常熟滨江热力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支塘线建设复管工程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12月10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525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常熟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常熟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常熟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你单位应在管线穿越河道堤防处设置保护标志,今后管道如废弃不用,由你单位负责进行报废及回填处置,确保管道穿越段河道与堤防安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要加强监测,确保新建工程不影响原有管道及桥架的安全,项目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四、常熟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由常熟市水务局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24日 抄送:常熟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24日印发 附件: 常熟滨江热力有限公司支塘线建设复管 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常熟滨江热力有限公司支塘线复管工程管道从长步塘桥处(已建柱号6013附近)供热主管接出,管线沿已建供热管线顺支梅公路向南敷设至204国道,跨越204国道后向南继续沿已建主管复线至常熟市金丝路包装支路接口处,敷设于河道管理范围外。拟建管道跨盐铁塘(虞东路南侧桁架和七一桥南侧桁架)两处,白茆塘(支梅公路白茆塘大桥西侧桁架)一处,均利用已建桁架(苏市水务许可〔2015〕152号)。复管管道直径300㎜。 1.盐铁塘虞东路南侧桁架:桥架跨径54m,梁底高程9m,二侧为支架,支架基础采用4根?600灌注桩,上部浇筑承台,承台上面再浇筑4根立柱,支架顶高程为9m。 2.盐铁塘七一桥南侧桁架:桥架跨径42m,梁底高程7m,二侧为支架,支架基础采用4根?600灌注桩,上部浇筑承台,承台上面再浇筑2根立柱,支架顶高程为7m。 3.支梅公路白茆塘大桥西侧桁架跨径56m、梁底高程9m,二侧为支架,支架基础采用4根?600灌注桩,上部浇筑承台,承台上面再浇筑4根立柱,支架顶高程为9m。 工程总工期约为3个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熟滨江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576724028R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70202**********14
法人姓名 周杨
许可决定日期 2019-12-24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