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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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45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459号 关于准予常熟市黄河物资有限公司 码头工程涉望虞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常熟市黄河物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常熟市黄河物资有限公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2月25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459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常熟市黄河物资有限公司码头位于常熟市常福街道常福村,望虞河西岸,虞谢桥东北侧约490m处,占用岸线101m,为岸线保留区,未占用水域。现同意你单位申请补办码头涉水许可。 二、码头呈顺岸式布置,设置1个300吨级码头泊位。码头前沿岸线拐点(1点至2点)坐标(CGCS2000平面坐标系,下同)见下表: 点位 X Y 备注 1 3512540.450 570650.107 2 3512454.608 570541.051 码头前沿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驳岸、固定式吊机1台、仓库、配电间及防尘网等。 1.驳岸。码头驳岸为重力式混凝土结构,驳岸顶面高程5.00m(镇江吴淞基面高程,下同),其上设0.6m高砖砌防浪墙,防浪墙顶面高程为5.60m。 2.吊机。码头前沿设1台固定吊机,吊机基座为矩形实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平面尺寸4.0×4.0m,吊机基座外侧与河道驳岸齐平,顶面高程6.00m。 3.仓库、配电间及防尘网等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 河道管理范围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情况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见下表: 名称 尺寸(m) 占用管理范围面积(m2) 坐标 X Y 备注 吊机 4.0×4.0 16.0 3512498.953 570594.857 中心点 仓库 (部分占用) 22×14.7 323.4 3512488.504 570552.682 角点 坐标 3512462.648 570539.19 3512459.734 570536.795 3512264.601 570530.694 配电间 4.2×3.5 14.7 3512488.267 570566.441 中心点 共计 354.1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常熟市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码头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河道。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设立堆场,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常熟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常熟市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至望虞河拓浚工程启动时止且不超过2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8日 抄送: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常熟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8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熟市黄河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713214025K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0**********35
法人姓名 顾兴才
许可决定日期 2021-12-28
许可截止日期 2041-12-2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