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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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0〕9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0〕96号 关于准予吴江庙港水厂水源地码头、人行天桥及应急物资仓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吴江庙港水厂水源地码头、人行天桥及应急物资仓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6月5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96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吴江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吴江区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吴江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吴江区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五、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6月16日 抄送: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6月16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79659561J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4**********71
法人姓名 汤阳
许可决定日期 2020-06-16
许可截止日期 2023-06-16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