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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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苏州市江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吊(临时)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江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码头吊(临时)项目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9月2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412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本方案报批为补办手续。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吴中区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通知本局派人参加。 三、本许可时间截止到2021年10月底。临时占用期间,你单位应加强水环境保护,做好自身防洪工作,防汛期间服从吴中区防汛指挥部门统一指挥。临时占用到期后,你单位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一切设施全部拆除,恢复至用地原有面貌及此段河岸原貌。 本项目由吴中区水务局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三、本决定仅作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0 月12日 抄送: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0月12日印发 附件: 苏州市江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吊(临时)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本项目沿港湾内侧占用运河管理范围约60㎡,其中主要构筑物3台码头吊机(含基础)占用20㎡,附属建筑物煤样检测实验室40㎡。煤样检测实验室采用单层砖混结构房,基础采用20㎝厚的C20混凝土浇筑,运河驳岸上坡处浇筑深1m、宽40㎝的钢筋混凝土地梁。码头吊机及实验室坐标点位见下表(苏州独立坐标系): 名称 X Y 备注 吊机1 561956.0995 3458960.8088 吊机2 561960.6397 3458936.0035 吊机3 561964.9008 3458919.8114 煤样检测 实验室 561968.7746 3458902.2725 561971.6210 3458890.7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