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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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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44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447号 关于准予常熟市锋达物资有限公司 码头工程涉元和塘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常熟市锋达物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常熟市锋达物资有限公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2月23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44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常熟市锋达物资有限公司码头位于常熟市颜巷村富诚路7号、元和塘左岸,占用岸线58.5m,为岸线控制利用区,未占用水域。现同意你单位申请补办码头涉水许可。 二、码头呈顺河式布置,设置1个300吨级码头泊位,泊位长度53.4m。码头占用岸线起点坐标:X=3499309.290 Y=565747.766;终点坐标:X=3499271.700 Y=565709.885(CGCS2000坐标系,下同)。 码头工程主要包括:驳岸挡墙、吊机、生产保障设施和专用库房。 (一)驳岸挡墙。已建码头驳岸采用重力式挡墙结构,长度58.5m,挡墙压顶标高4.20m(镇江吴淞基准高程,下同),挡墙底板面高程0.00m。基底采用3m小木桩进行地基处理。 (二)吊机。1座5T吊机顺河布置,吊机基础面高程5.70m,尺寸为4m×4m×5.7m(长×宽×高),其中地面以上高度1.5m。C30砼底板面高程为0.00m,底板厚度1.00m,顺河长度为4m,宽度为5.65m,基底采用3m小木桩进行地基处理。 (三)生产保障设施。沉淀池1座,尺寸为3m×2m×1.8m(长×宽×深),壁厚0.20m。挡墙防尘网分上下两层,下层为0.9m高0.5m厚矮挡墙(墙顶标高5.10m),基础断面尺寸为0.7m×0.2m;上层为4m高玻璃钢防尘网。矮挡墙2处,型式及材质同挡墙防尘网中矮挡墙。 (四)专用库房。共2处,均为单层彩钢板结构,其中应急物资储备间面积为15m2,船舶污水收集点面积为4 m2。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常熟市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码头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河道。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设立堆场,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常熟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常熟市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2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8日 抄送:常熟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8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熟市锋达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251436394Y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0**********14
法人姓名 曹体谦
许可决定日期 2021-12-28
许可截止日期 2041-12-2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