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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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4〕5号
关于准予江苏同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太仓港正和兴港集装箱码头同丰堆场膜布大棚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同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堆场膜布大棚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1月1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4〕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太仓市长江七丫口上游6公里南岸、太仓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区域内。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20660m2,不占用水域。现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向监管单位报送施工方案;
(二)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太仓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
(四)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
(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太仓市水务局监管。
四、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太仓市水务局组织。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六、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江苏同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堆场膜布大棚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戴潘宁
联系电话:0512-65245996/1536532989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hdglc_d
苏州市水务局
抄送: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月19日印发
2024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