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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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4〕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4〕3号 关于准予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LPG气体船精密设备加工中心及配套设施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LPG气体船精密设备加工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1月9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4〕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太仓市璜泾镇长江口南支白茆沙河段进口,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厂区范围内。项目占用长江管理范围9116.3m2。现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向监管单位报送施工方案; (二)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太仓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 (四)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 (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太仓市水务局监管。 四、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太仓市水务局组织。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六、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LPG气体船 精密设备加工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戴潘宁 联系电话:0512-65245996/1536532989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hdglc_d 抄送: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月19日印发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月19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591112898P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70282**********11
法人姓名 宋书明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1-19
许可截止日期 2027-01-18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