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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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苏州工业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15万t/d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附件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及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苏环水评估[2023]9号),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一、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拟实施苏州工业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15万t/d工程,需扩建尾水入河排污口,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规定,对该项目排污口设置进行了论证,并通过了专家评审。二、苏州工业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15万t/d工程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以南、吴淞江以北、青秋浦西侧。三期扩建工程建成后,全厂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为35万t/d,尾水排放总规模12775万t/a。新扩建入河排污口位于厂区南侧吴淞江北岸,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20°48′24.08″,北纬31°17′50.86″,部分尾水经扩建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吴淞江。三期扩建工程建成后原第一污水处理厂尾水入河排污口拆除。三、苏州工业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15万t/d工程建成后,全厂尾水排放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委办发[2018]77号)》中的《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 A标准等排放限值。入河排污口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超过: COD3832.5吨,氨氮191.6吨,总磷38.32吨,总氮1277.5吨。四、你单位对污水处理厂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接管废水和排放尾水水质水量,对接管废水中污染物特异因子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强废污水监测,杜绝事故排放。五、入河排污口应按规范建设并按规定安装水量计量设施和水质在线监测仪,并服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度。六、建设单位应编制水质净化厂中水回用规划并尽早实施,提高区域中水回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