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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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苏州市亨文环保水业有限公司改建含铝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07第001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单位报送的《苏州市亨文环保水业有限公司改建含铝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址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木巷村旺盛路188号(污水处理厂南侧)。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技改项目新增处置含铝污泥(一般固废)4000吨/年,危险废物含铝污泥处置减少4000吨/年,技改后含铝污泥总处置量保持不变为20000吨/年,聚合氯化铝生产能力保持不变为36000吨/年。 二、根据你单位委托苏州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梁婷婷,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2205**********0059)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及技术评估报告,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黄桥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黄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反应池、酸化调节池及盐酸储罐呼吸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其中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未反应的残渣、产品聚合氯化铝压滤出的絮凝物经收集后委外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115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处置利用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总容积不小于120m3的应急事故池及315m3的备用池,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亨文环保水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737071137U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朱文荣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1-15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