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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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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苏州群汇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建生产(汽车零部件、家电零部件)模具、汽车零部件、家电零部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07第000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单位报送的《苏州群汇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建生产(汽车零部件、家电零部件)模具、汽车零部件、家电零部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址为: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东横港街20-1号。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年生产(汽车零部件、家电零部件)模具250套、汽车零部件5000万件、家电零部件1000万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除外)。 二、根据你单位委托苏州市科嘉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何明念,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703**********321405000996)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澄阳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澄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注塑成型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900-006-09),废火花油(900-249-08),含油废包装桶(900-249-08),废包装容器(900-041-49),废包装桶(900-041-49),废润滑油(900-214-08),废抹布手套(900-041-49),废活性炭(900-039-39),废矿物油(900-249-08)。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8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经收集后外售处置,均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5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群汇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331127911C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赵洪硕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1-02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