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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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3〕29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3〕295号 关于准予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红杨路接博雅路(城北大道-虹祺路)改造工程涉张家港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昆山市红杨路接博雅路(城北大道-虹祺路)改造工程涉张家港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2月2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29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昆山高新区,跨越张家港河,北侧属红杨联圩,南侧属庙泾圩。项目占用张家港河岸线101.49m,占用张家港河管理范围2033.87m2,占用水域面积121.79m2,通过新建挡墙部分线形后退补偿水域面积。现准予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责成施工单位开工前将施工方案(包括围堰等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工程)报本局另行审批;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 (三)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昆山市水务局; (五)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昆山市水务局监管。 四、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昆山市水务局组织。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昆山市红杨路接博雅路(城北大道-虹祺路)改造工程涉张家港河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戴潘宁 联系电话:0512-65245996/1536532989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hdglc_d 苏州市水务局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月3日印发 2024年1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04058251D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3**********76
法人姓名 盛卫东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1-03
许可截止日期 2027-01-02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