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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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296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海力码头有限公司长江码头及二干河区域部分码头河道疏浚工程
施工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水安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张家港海力码头有限公司长江码头及二干河区域部分码头河道疏浚工程施工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2月2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29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海力码头段、长江下游浏海沙水道南岸海力码头段和二干河新建十一圩节制闸下游、海力大桥上游区域,现同意进行疏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向监管单位报送施工方案,汛期前完成作业;
(二)施工过程中,严禁向非指定区域抛泥;
(三)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河道断面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
(五)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张家港市水务局监管。
四、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张家港海力码头有限公司长江码头及二干河区域部分码头河道疏浚工程施工位置与界限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张家港海事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