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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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3〕27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3〕279号 关于准予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南湖路快速路东延工程(工业园区段) 苏申外港线变更工程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提出关于南湖路快速路东延工程(工业园区段)苏申外港线变更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2月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2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与吴中区交界处苏申外港线东侧。工程经苏市水许可〔2018〕79号文件批准建设,因挡墙防护形式调整,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变更工程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工业园区水务局监管。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应当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向监管单位报送施工方案。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工业园区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工业园区水务局组织。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南湖路快速路东延工程(工业园区段)苏申外港线变更工程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戴潘宁 联系电话:0512-65245996/1536532989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hdglc_d 抄送:工业园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12月15日印发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12月15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500466957824A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621**********1X
法人姓名 朱惠来
许可决定日期 2023-12-15
许可截止日期 2026-12-14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