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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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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张家港市南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许可〔2023]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单位报送的张家港市南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附件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及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苏环水评估[2023]3号),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一、张家港市南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拟在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塘市原厂区内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需扩大尾水入河排污口,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规定,对该项目排污口设置进行了论证,并通过了专家评审。二、张家港市南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完成后污水处理设计规模为2.5万t/d,中水回用30%,尾水排放规模为1.75万t/d(638.75万t/a)。尾水沿用张家港市废污水总管线排入走马塘,入河排污口位于凤凰镇凤南桥下游约60米处走马塘北岸,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20°37′38.12″,北纬31°43′22.415″。三、张家港市南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建成后,尾水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2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直接排放标准(其中氟化物严格一半执行对应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2特别排放限值、《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表3特别排放限值。入河排污口排放规模为5.11万t/d(1865.15万t/a),其中南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75万t/d、张高新(张家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31万t/d、张家港市清泉水处理有限公司1.05万t/d。排污口主要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超过:COD932.575吨,氨氮74.606吨,总磷9.32575吨,总氮216.153吨,其中,南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COD319.375吨,氨氮25.55吨,总磷3.194吨,总氮76.65吨;张高新(张家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COD421.575吨,氨氮33.726吨,总磷:4.21575吨,总氮101.178吨;张家港市清泉水处理有限公司COD191.625吨,氨氮15.33吨,总磷1.91625吨,总氮38.325吨。四、你单位对污水处理厂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接管废水和排放尾水水质水量,对接管废水中污染物特异因子加强监管,进一步降低尾水中污染物浓度。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强废污水监测,杜绝事故排放。五、在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汇合处的张家港市废污水总管线1号泵站设监控中心,按规定分别安装水量计量设施和水质在线监测仪,各污水处理厂尾水分别监测上传,严格明确各家排污单位的责任,并服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度。六、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市南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773208663K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1**********50
法人姓名 张同标
许可决定日期 2023-11-29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