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苏州工业园区星湖医院改建 DSA 机房配套 1 台 DSA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做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一、项目性质:改建。
二、审批内容
(一)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二)项目内容: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亭盛街 1 号。
医院拟将病房综合楼 12 楼西部未投入使用的原心内科闲置病房改建为 1 座手术室,配备 1 台 Azurion 7M20 型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最大管电压125kV,最大管电流1000mA,属Ⅱ类射线装置,以下简称“DSA”),用于开展心内科等相关疾病的放射诊疗。
三、有关要求
(一)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本项目屏蔽措施能够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的相关要求。
(二)你单位应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包括:
1、将 DSA 手术室确定为控制区,在控制区的进出口及适当位置处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区内不得有无关人员进入。将控制室及洗手区域、设备间、污物处置、缓冲区、东北侧部分走廊、楼上天台,楼下库房确定为监督区,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有无关人员滞留。
2、本项目 DSA 手术室四周墙体、底部、防护门、观察窗采用屏蔽防护措施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屏蔽参数(详见报告表)。本项目运行后周围的辐射剂量率需满足相关标准的管理目标限值要求。
2、DSA 手术室门外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防护门设置自动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与手术室相通的门有效联动;设置急停按钮,设置防夹装置,设置监控对讲装置。
3、DSA 手术室应设置动力通风装置,使得手术室内能保持良好的通风。
4、医院应为本项目 DSA 机房的辐射工作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个人防护用品:0.5mm 铅当量的铅橡胶围裙、铅橡胶颈套、铅防护眼镜;0.025mm 铅当量的介入手套等;以及辅助防护设施:0.5mm 铅当量的铅悬挂防护屏、铅防护吊帘、床侧防护帘、铅玻璃屏风等。同时为患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0.5mm 铅当量的铅橡胶性腺防护围裙或方巾、铅橡胶颈套。个人防护用品存放于库房内。
5、本项目评价依据中要求设置的其他防护措施。
(四)本项目至少配备 4名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本项目需配备1台巡测仪和2台个人剂量报警仪。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 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六)按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该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当地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八)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你公司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如你单位涉及其它非辐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