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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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苏州科技城水质净化厂改扩建工程(一期)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附件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及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苏环水评估[2022]10-1号),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一、苏州高新区新洁水处理有限公司拟实施苏州科技城水质净化厂改扩建工程(一期),需扩建尾水入河排污口,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规定,对该项目排污口设置进行了论证,并通过了专家评审。二、苏州科技城水质净化厂改扩建工程(一期)位于苏州高新区富春江路东、松花江路西、青城山路北、普陀山路南。改扩建工程(一期)完成后苏州科技城水质净化厂总处理能力为10万t/d,尾水排放总规模3650万t/a。新扩建尾水入河排污口位于浒光运河西岸现状排口东北侧,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20°25'23.49″,北纬31°20'53.30″,项目建成后原污水处理厂尾水入河排污口拆除。三、苏州科技城水质净化厂改扩建工程(一期)建成后,尾水排放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委办发[2018]77号)》中的《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18)表1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 A标准等排放限值。入河排污口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超过: COD 1095吨,氨氮54.75吨,总磷10.95吨,总氮365吨。四、你单位对水质净化厂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接管废水和排放尾水水质水量,对接管废水中污染物特异因子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强废污水监测,杜绝事故排放。五、入河排污口应按规范建设并按规定安装水量计量设施和水质在线监测仪,并服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度。六、建设单位应编制水质净化厂中水回用规划并尽早实施,提高区域中水回用率。七、原我局《苏州高新区新洁水处理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城水质净化厂改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行政许可决定(苏环许可[2022]11号)》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