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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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3〕24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3〕242号 关于准予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 供电分公司沪苏湖铁路吴江南牵引站 配套220千伏供电工程涉太浦河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你单位提出沪苏湖铁路吴江南牵引站配套220千伏供电工程涉太浦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0月20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2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吴江区汾湖镇、平望镇,架空跨越太浦河。项目占用岸线90.51m,占用河道管理范围13899m2,不占用水域。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工期1年。 跨越段直线长度460m,跨越段河道宽240m,与河道中心线夹角72°。N9塔位于太浦河北岸,距现状河口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91.9m,塔基中心点坐标X=3430448.476,Y=563727.378(大地2000坐标系,下同)。N10塔位于太浦河南岸,距现状河口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76.3m,塔基中心点坐标X=3430879.394,Y=563534.302。两基杆塔间垂弧最低点高程不得低于27.2m(镇江吴淞高程,下同)。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吴江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吴江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江区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吴江区水务局组织。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到苏州市水务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抄送: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11月8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834754538H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420106**********59
法人姓名 蔡榕
许可决定日期 2023-11-08
许可截止日期 2026-11-0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