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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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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44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440号 关于准予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码头工程涉京杭大运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2月1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439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工程地处吴江区松陵镇新营村,科林大桥南侧400m处京杭大运河东岸,占用京杭大运河管理范围,为岸线控制利用区,占用河道岸线200m,未占用水域。现同意你单位申请补办码头涉水许可。 二、码头呈顺岸式布置,设置2个1000吨级泊位。码头前沿岸线(自B点至E点)拐点坐标(CGCS2000平面坐标系,下同)见下表: 点位 X Y 备注 B 3438154.794 563253.856 C 3438149.692 563246.821 D 3438116.145 563269.212 E 3437959.326 563237.508 码头前沿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驳岸、固定吊机2台、传送带3套。 1. 驳岸。码头驳岸采用重力式混凝土结构,拆除老挡墙部分压顶,在老挡墙基础上新建防洪墙加高至5.80m(镇江吴淞基面高程,下同)。 2. 吊机。码头前沿设置2台固定吊机,吊机结构基本一致,下部为圆柱体钢底座,直径为2.5m,底座边缘距离河口线约1m。 3. 传送带。传送带由码头作业区延伸至后方厂区,全部封闭包裹,传送带宽约1~2m,码头前沿传送带料斗距离河口线约2m。 河道管理范围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情况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见下表: 名称 尺寸(m) 占用管理范围面积(m2) 坐标 X Y 备注 1号吊机 底座直径2.5m 4.9 3438071.381 563262.360 底座 中心点 2号吊机 4.9 3437961.284 563240.374 1号传送带 传送带部分位于管理范围内 28.44 3438139.616 563258.105 料斗 中心点 2号传送带 15.05 3438079.907 563265.727 3号传送带 21.76 3437970.241 563243.965 合计 75.05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江区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码头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河道。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设立堆场,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吴江区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至吴江区同里北联农业产业园连接线工程建设完成为止,到期后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及岸线原貌。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7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14101823Q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5**********16
法人姓名 姚真明
许可决定日期 2021-12-27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