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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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3〕23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3〕236号 关于准予苏州太湖文化旅游开发(集团) 有限公司金铎岭风铃溪谷引水泵站工程 涉太湖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太湖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金铎岭风铃溪谷引水泵站工程涉太湖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0月1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2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吴中区金庭镇东河社区金铎岭。项目占用太湖岸线0.15m,占用太湖保护范围12.66m2,不占用水域。工程引水主要用于周边茶园、果林等灌溉用水,同时兼顾溪、池等天然生态水景修复、植被用水等。现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太湖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吴中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吴中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吴中区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中区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吴中区水务局组织。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到苏州市水务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10月17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太湖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BUYMA54P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4**********15
法人姓名 沈敏华
许可决定日期 2023-10-17
许可截止日期 2026-10-16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