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明远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新建综合年产5亿件汽车安全核心部件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规划道路东嵩山路绿化地南地块,建成后新增年产5亿件汽车安全核心部件。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张家港市创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许瑜娜,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13535*********51)编制的《报告表》环评结论,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不含氮磷的纯水制备浓水及反冲洗水接管至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生活污水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治理措施,生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表2的小型餐饮企业标准;3.采取切实有效地隔音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四周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昼间#x3C65dBA,夜间≤55dBA;4.应落实《报告表》提出地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5.实施后,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界为起点外扩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应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防治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8.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项目实施后,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有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0.405t/a;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0.407t/a;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接管考核量):水量≤9000t/a,COD≤4.5t/a,氨氮≤0.405t/a,总氮≤0.63t/a,总磷≤0.072t/a;生产废水(接管考核量):水量≤256.4t/a,COD≤0.051t/a。五、项目施工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缓环境影响,切实做好施工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污染控制及治理。施工期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夜间作业证明并公示后方可进行。严格执行关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加强施工管理,对车辆行驶的路面实施洒水抑尘,对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抑尘洒水等,严禁直接排入附近水体,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施工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集中运出,并加强回收再利用;工程渣土应委托有处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若施工期间使用核与辐射装置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