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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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227号
关于准予苏州恒力化学高分子有限公司
码头工程涉太浦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恒力化学高分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码头工程涉太浦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9月2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2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汾湖高新区,太浦河南岸黎里东大桥东侧250m处。项目占用太浦河岸线86m,属控制利用区,占用管理范围9500m2,占用水域面积350m2,在太浦河水面补偿水域350m2。考虑到企业合理的经营需求,现同意你单位补办码头涉水行政许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江区水务局。同时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污水垃圾排入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吴江区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
四、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五、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8日
抄送: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