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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226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保税区长源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保税区长源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9月2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2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张家港市保税港区长源热电有限公司厂区内,长江南岸,十字港东港堤背水侧平台,距十字港出长江口约300m处。项目占用岸线57.8m,属控制利用区,占用河道管理范围239.02m2,不占用水域。为满足国民经济十四五规划的节能、低碳要求,现同意你单位建设该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本工程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张家港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到苏州市水务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8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