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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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3〕22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3〕223号 关于准予昆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路、景王路污水管网完善工程 涉青阳港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黑龙江路、景王路污水管网完善工程涉青阳港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9月1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2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昆山开发区黑龙江路与景王路路口南侧约105m处。项目顶管穿越青阳港,占用岸线17.8m,西岸属保留区,东岸属控制利用区,占用河道管理范围2723.4m2。因昆山城市污水处理厂迁建,为完善配套管网,现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工期约9个月。 二、新建DN1200污水管道2根,长369m,中心间距3.7m,管线与河道中心线夹角33°,下穿段管顶高程不得高于-13.76m(1985国家高程,下同)。 圆形工作井布置于青阳港西岸、港池北岸,外径16m,深19.6m,井底板面高程-16.40m,工作井外围采用桩径0.8m高压旋喷桩止水帷幕。工作井中心点坐标X=3472566.52,Y=593566.06(大地2000坐标系,下同)。帷幕距青阳港西岸二级挡墙距离不得小于8.8m,距港池挡墙距离不得小于10.1m。顶管施工完成后,在工作井中央砌筑8.0m长,5.4m宽矩形检查井,井底高程-15.40m。 圆形接收井布置于青阳港东岸,外径10m,深19.6m,井底板面高程-16.62m,接收井外围采用桩径0.8m高压旋喷桩止水帷幕。接收井中心点坐标X=3472480.63,Y=593924.46。帷幕距青阳港东岸挡墙距离不得小于38.1m,距支河挡墙距离不得小于22.8m。顶管施工完成后,接收井作为检查井,井底高程-16.62m。 三、沉井施工前应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评审,确保青阳港和港池挡墙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挡墙的监测。 四、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昆山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昆山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昆山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六、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昆山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昆山市水务局组织。 七、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八、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到苏州市水务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九、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6日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6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昆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346370623U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602**********15
法人姓名 张磊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9-26
许可截止日期 2026-09-25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