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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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224号
关于准予昆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中华园路(新竹路-泾沙路)供水管道
改建工程涉青阳港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昆山市中华园路(新竹路-泾沙路)供水管道改建工程涉青阳港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9月1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2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昆山市中华园路高架桥南侧。项目占用青阳港岸线长9.6m,属保留区,占用河道管理范围806.4m2,不占用水域。为完善区域供水管网,提升市政供水设施水平,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工期3个月。
二、穿河供水管道直径800mm,定向钻方式下穿青阳港,管线与河道中心线夹角90°,穿越段总长290m,河道段管顶高程不得高于-5.51m(镇江吴淞高程,下同)。
入土点位于青阳港西岸,距青阳港西侧河口距离为38.6m,入土点中心坐标为X=3469812.52,Y=593476.36(大地2000坐标系,下同)。出土点位于青阳港东岸,距离青阳港东侧河口距离为100.1m,出土点心坐标为X=3469765.24,Y=593762.75。施工结束后,覆土填埋,恢复原状。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昆山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昆山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昆山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昆山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昆山市水务局组织。
六、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七、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到苏州市水务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6日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