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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222号
关于准予太仓鑫海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下半年码头水域疏浚工程
施工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太仓鑫海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2023年下半年码头水域疏浚工程施工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9月15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2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太仓市长江下游南支河段上段白茆沙水道南岸,太仓鑫海港口开发有限公司1#~5#泊位码头附近水域。因局部水域淤积较高,影响船舶停靠安全。现同意你单位进行疏浚,工期50天。
1.疏浚范围及深度。1#~3#泊位码头前沿水域,顺水流方向长775m,向江心方向宽50m,疏浚控制底高程-15.0m(1985国家高程,下同)。3#泊位码头后沿水域,顺水流方向长210m,向江心方向宽40m,疏浚控制高程-7.9m,与码头平台底部泥面衔接坡比1:3。5#泊位码头后沿水域,顺水流方向长210m,向江心方向宽30m,疏浚控制高程-7.9m,与码头平台底部泥面衔接坡比1:3。疏浚区域控制点坐标见下表(大地2000坐标系,下同)。
疏浚区域 点位 坐标
1#~3#泊位码头前沿水域 1 X=3508877.8218,Y=607952.6314
2 X=3508840.4316,Y=607930.5162
3 X=3508416.0113,Y=608580.2457
4 X=3508456.5306,Y=608608.3915
3#泊位码头后沿水域 1 X=3508749.4184,Y=607963.0825
2 X=3508715.8146,Y=607940.4152
3 X=3508601.5107,Y=608114.5278
4 X=3508635.6142,Y=608140.8853
5#泊位码头后沿水域 1 X=3509187.7207,Y=607314.8396
2 X=3509162.6050,Y=607298.4323
3 X=3509047.7543,Y=607474.2428
4 X=3509072.8701,Y=607490.6501
2.泥沙疏浚及处置。本次疏浚泥沙不上岸,共疏浚泥沙量约3万m3,泥沙弃置区为长江白茆沙锚地北侧,五浮连线北侧范围。抛泥区控制点坐标见下表。
抛泥区 点位 坐标
长江白茆沙锚地北侧 1 X= 3508796.458,Y= 611720.821
2 X= 3510735.183,Y= 609209.747
3 X= 3511754.572,Y= 608140.318
4 X= 3512963.881,Y= 606868.549
5 X= 3514176.163,Y= 605593.991
6 X= 3514412.282,Y= 605812.253
7 X= 3512680.734,Y= 607887.149
8 X= 3511245.156,Y= 609698.372
9 X= 3509323.464,Y= 612123.714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非指定区域抛泥。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疏浚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河道断面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本工程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太仓市水务局组织。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到苏州市水务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6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太仓海事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