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苏市水务许可〔2022〕47号
关于准予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
有限公司应急管理和品质检验中心涉长江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应急管理和品质检验中心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3月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4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应急管理和品质检验中心工程位于太仓市港口开发区新太海汽渡东侧1400米处,长江南岸,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厂区建成范围内,占用长江滩地698.9m2,不占用水域。现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
二、该应急管理和品质检验中心工程场址标高4.8m(1985国家基准高程,下同),共五层。底层高度3m以下采用混凝土框架架空设置,满足行洪要求;二层为防汛、防疫物资储存间;三层为消防、安保、巡堤人员值班休息室;四层为CT/RT无损检测检验中心;五层为消防、安保和防汛指挥协调中心。主要控制点位见下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序号 X Y 备注
J1 3509333.5504 462966.3870 J1至J4分别为拟建工程建筑物西北角、东北角、东南角、西南角四个控制点。
J2 3509326.0913 463105.6838
J3 3509368.0466 462961.0993
J4 3509375.6621 462905.7167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太仓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9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