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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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1〕390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江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码头吊(临时)项目涉京杭运河建设方案
延期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江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码头吊(临时)项目延期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1月1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390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苏州市江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吊(临时)项目涉京杭大运河管理范围,码头占用岸线110米,未占用水域。2019年10月12日,我局出具《关于准予苏州市江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吊(临时)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苏市水务许可〔2019〕412号),同意临时占用2年至2021年10月12日。因码头搬迁事宜尚未完成,同意你单位码头延期申请。
二、本许可同意延期至2022年10月12日。到期后,你单位须全部拆除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施和设备,恢复河岸原貌,不得再次延期。
三、临时占用期间,项目区日常监管工作由吴中区水务局负责,你单位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污水直排入河,并做好自身防洪工作。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其他事宜仍按照苏市水务许可〔2019〕412号执行。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23日
抄送: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