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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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192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4#料场超低排及特钢码头废钢智能定级
前置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4#料场超低排及特钢码头废钢智能定级前置项目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8月1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张家港市长江南岸,沙钢厂区海力5#码头和海力1#码头后方滩地。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1473.51㎡,不占用水域。为保护生态环境,现同意你单位建设方案,并补办水行政许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同时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污水垃圾排入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张家港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
四、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五、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9月9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 9 月 9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