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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帝京半导体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半导体设备真空零部件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苏州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A5幢,主要进行半导体真空零部件研发,并对研发产品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产量很少,年试产产品约2000套。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安杰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李维群,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73532*********48)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含氮磷氟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得排放,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回用水标准;一般清洗废水、公辅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白荡水质净化厂接管标准,总铝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标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经管道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经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氟化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x3C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生活废水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生活污水废水量≤224吨、 COD≤0.0784吨、氨氮≤0.0078吨、总磷≤0.0012吨和总氮≤0.0101吨;生产废水量≤1413.2011吨、COD≤0.0966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0.0281吨、NOx≤0.0196吨、颗粒物≤0.0008吨,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0.0305吨、NOx≤0.001吨、颗粒物≤0.0066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