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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195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保税港区港务有限公司
码头防台防汛物资储存用房改造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保税港区港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码头防台防汛物资储存用房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8月1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9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张家港市保税港区金港街道长江主江堤内侧,张家港保税港区港务有限公司码头3#引桥岸侧,防汛通道南侧,东侧距十字港河口约750m。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187.45m2,不占用水域。现同意张家港保税港区港务有限公司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项目工期50天。
二、防台防汛物资房距主江堤防汛墙5m,一层建筑尺寸17.04m×7.74m×4.15m,场地高程7.5m(镇江吴淞高程,下同),独立基础无桩基,基础底高程6.15m。屋顶设观测平台,通过西侧楼梯连接,楼梯尺寸3.24m×2.19m。
停车场尺寸25.2m×9.46m,共6个停车位。停车场与防台防汛物资储存用房之间设连接平台,平台尺寸9.4m×7.05m。主要构筑物控制点坐标见下表(大地2000坐标系,下同)。
名称 点位 坐标
防台防汛物资房 J2 X=3538657.0487,Y=541431.4675
J4 X=3538645.7252,Y=541417.9853
J5 X=3538650.0600,Y=541434.7940
J6 X=3538642.7372,Y=541419.4074
楼梯 J6 X=3538642.7372,Y=541419.4074
J7 X=3538644.7140,Y=541418.4666
J8 X=3538643.3240,Y=541415.5416
J9 X=3538641.3447,Y=541416.4837
连接平台 J10 X=3538648.8457,Y=541416.5002
J11 X=3538644.6204,Y=541408.1072
J13 X=3538638.2792,Y=541411.2609
J14 X=3538642.4141,Y=541419.5611
停车场 J13 X=3538638.2792,Y=541411.2609
J15 X=3538644.5030,Y=541408.1656
J16 X=3538633.2815,Y=541385.6020
J18 X=3538624.8060,Y=541389.8118
J19 X=3538635.4891,Y=541411.2929
J20 X=3538637.7501,Y=541410.1830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管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张家港市水务局组织。
六、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七、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到苏州市水务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8月25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8月25日印发 |